《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这部法律将是未来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依据。相较之前主要依靠《刑法》打击已经发生的犯罪的弊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出台后,引入前端防范,实现打防管控的新局面。这部法到底有哪些亮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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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通信、金融、网络等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行业治理,规范行业运营,建立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的新格局。由此,将建立起了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的一套系统,把从政府到银行、企业、社会、公民联动起来,让每一个参与者都负起职位职责和义务,实现群体群防群控、联防联控以及综合治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解读:随着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已融入了最新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如用机器人聊天,用云手机、虚拟机和群控设备等方式,实现诈骗的便捷化、高效化、自动化、智能化。我们的反制技术、打诈技术,也应该以法律打诈为主、事后惩治为主,走向法律打诈和技术防诈并重的新模式。现在很多企业,包括微信、支付宝、抖音等,都采用了一些反诈技术,能非常有效地风控。国家层面既要做好自身的反诈技术开发,同时也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联合企业反诈技术和手段,织密反诈网。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解读: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一定要做好源头治理,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着重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核查和识别异常办卡,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实名核验,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等。否则,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罚款乃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解读:作为可能拦截犯罪所得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不能置身事外。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解读: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于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地址转换、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等相关服务。在明确上述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追责规则。如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机构也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也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犯罪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解读:发现自己被诈骗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收款方账户信息。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等措施,挽回被骗损失。同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解读:物流行业、销售行业、医疗行业等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收集到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所利用,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上述单位或个人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查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追本溯源,将泄露个人信息源头查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责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一旦被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涉两卡等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人员将产生以下后果:1.记入信用记录,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2.停止非柜面业务;3.暂停新业务;4.限制入网。对于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还可能被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以此防止其再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
当然该规定也保留了对决定和措施的申诉途径以及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被处置对象可以通过申诉,作出决定的单位经核验通过的,即时解除有关限制,最大化降低对合法用户的影响。